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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杰:构建中华古籍层级保护体系的设想

  • 古籍
  • 2021年12月30日10时

我国向以典籍丰富著称于世。据不完全统计,仅保存在全国图书馆系统的古籍就有2750万册,加之文物部门和寺院等单位的收藏,古籍总数超过3000万册,其中可列入善本的超过250万册。这还不包括大量无以计数的流散在民间和海外的古籍。卷帙浩繁的中华古籍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其中的善本更是异彩纷呈,堪称国之瑰宝,极具历史文献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围绕着古籍文献的保护与利用,前人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情况却远不能令人满意:现存各类古籍版本的数量摸底不清;古籍老化、破损情况加剧;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传统古籍装帧和修复工艺面临失传;大量珍贵版本流落海外,回归无望;现有善本“重藏轻用”,保管制度门槛重重,社会舆论批评强烈。


为此,《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特别提出要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以加强古籍保护和抢救工作。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1](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古籍保护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5月,“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国家图书馆正式挂牌成立,以贯彻《意见》所作各项工作部署:对全国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等。中华古籍保护正面临着一次前所未有的机遇。


站在这样一个历史当口,每个图书馆学人都应该思考这样两个问题:前人于古籍保护不可谓不尽力,为什么结果却差强人意?《意见》所作各项部署不可谓不全面,但在工作思路方面是否还能有所创新,以期做得更好?笔者不揣浅陋,拟从古籍价值属性分析入手,提出构建中华古籍层级保护体系的设想,以期对古籍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1 古籍保护的历史回顾


围绕古籍保护与开发利用,前人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归结起来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1 初建古籍保存体系,修复一批重要古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便组织人力和资金,广泛征集散落民间的古籍善本,初步建立起以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等为主要收藏单位的古籍保存体系。同时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建成一批古籍书库,修复了敦煌遗书、西夏文献、《赵城金藏》、《永乐大典》等系列大型古籍,使一大批珍贵善本得到有效保护。但相对庞大的古籍存量及破损的普遍状况,古籍修复人才匮乏的情况进一步加剧。据估算,全国待修复的古籍有1000余万册,而专业修复人才不足100人,以每人每天1册的修复速度计算,尚需持续工作800年[2]。


1.2 制成一批缩微型古籍文献


为抢救图书馆珍稀古籍文献,1985年1月经文化部批准,正式成立了“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该中心具体规划和组织了全国公共图书馆所藏1949年以前出版的古旧文献的拍摄抢救工作。这些文献包括报纸、期刊、古籍善本、旧平装书、普通古籍及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其他文献典籍。直接参与这项工作的省级公共图书馆和少数藏量丰富的市级图书馆计37个。该项工作自1986年正式开始,历时10年。截止1995年底,通过缩微复制手段而得以抢救的各种珍贵文献达37000余种。其中古籍善本就有23000余种,1106万余拍[3]。


1.3 编制一批古籍馆藏目录及善本书目


为便于管理和利用各类古籍,图书馆编制了大批古籍馆藏目录及善本书目,内部编纂和公开出版兼而有之,有的还多次补编或续编。如20世纪50、60年代编有《上海图书馆善本书目》《四川省图书馆馆藏古籍目录》《北京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善本书目》《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中文古籍书目》《复旦大学图书馆古籍简目初稿》《杭州大学图书馆善本书目》《山西省图书馆线装书书本目录初稿》(后又有《续编》和《三编》)等;80、90年代编有《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古籍善本图书目录》《北京图书馆馆藏普通线装书名目录》《甘肃省图书馆馆藏善本书目》《武汉大学图书馆善本书目》《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山西省图书馆普通线装书目录》《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古籍善本书目》等;进入21世纪后,现已编纂出版有《浙江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清华大学图书馆藏善本书目》《山东大学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等。另外,图书馆界还相互协作,编制了一批大型联合目录,如《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中国丛书综录》《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中国古籍总目》《中国家谱总目》等。这些书目的编制,为学术界利用古籍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1.4 点校、影印、编纂、翻译出版一批古籍文献


古籍整理出版是对古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举措。为了对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统一部署,国务院于1958年成立了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先后制订了《整理和出版古籍十年规划(1962-1972)》《古籍整理出版九年规划(1982-1990)》《古籍整理出版十年规划(1991-2000)》。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陆续整理出版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资治通鉴》、《清实录》、历代纪事本末、历代会要会典、《历代史料笔记丛刊》等大型史部古籍;整理出版了《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唐诗》《全唐文》《全宋词》《全宋文》《全辽文》《金文最》《全元文》《全明文》《六十种曲》《清文海》等大型集部文献;另外还整理出版了《中华大藏经》《甲骨文合集》《敦煌文献合集》《中华律令集成》《中国兵书集成》《古本小说集成》《吐鲁番出土文书》《格萨尔王传》等特色文献。据《古籍整理图书目录(1949-1991)》统计,期间全国共整理出版古籍6581种。截止2002年,新中国整理出版的古籍图书总计已逾1万种[4]。


1.5 研制一批书目型或全文型的古籍数据库


20世纪80年代初,“台湾中央图书馆”即着手为本馆所藏善本编制了机读目录,并于1998年建成“台湾地区善本古籍联合目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则陆续建成“瀚典全文检索系统”、“傅斯年图书馆珍藏图籍书目资料库”等多个古籍数据库。台湾故宫博物院也建有“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数据库”、“家族谱牒文献数据库”、“善本古籍资料库”等。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自1988年起,逐步建成“汉达古籍资料库”。香港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与北京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合作,联合研制作了电子版《文渊阁四库全书》。大陆地区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由东北师大古籍所率先运用计算机进行古籍目录检索。随后南京、辽宁、浙江、山东、山西、大连等一批省市公共图书馆分别建立了古籍书目数据库。上海图书馆建成了收录款目近13万条的古籍书目数据库,将馆藏善本古籍的全文数据以图像形式录入光盘。国家图书馆在古籍书目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作了更深入的探索,编写了《汉语文古籍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并参与制定了《CALIS古籍联机合作编目规则》,建成了“普通古籍书目数据库”、“善本书目数据库”等。全文数据库较著名的有北京大学研发的“中国基本古籍库”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研制的“国学宝典”。“中国基本古籍库”从10余万种古籍中精选历代典籍1万余种,每种均提供一个通行版本的全文内容和1-2个重要版本的影像信息。当前,古籍数字化浪潮正呈方兴未艾之势。



从以上古籍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总体情况来看,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由于先前缺乏统一规划,工作思路不连贯,有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致,古籍保护的目的性不明确,且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既定方针有一定偏差,与读者对古籍善本利用的满意度也有相当的距离。这意味着我们在处理古籍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上有失当之处。依笔者看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认识到古籍的不同价值属性对古籍保护工作有着完全不同的要求,导致实际工作缺乏层次性,没有针对古籍不同的价值属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相关理论研究滞后。


2 古籍价值属性分析及保护思路的反思


古籍之所以值得我们去珍视和保护,是因为它身上同时具有三种不同的价值属性,也即人们常所说的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及艺术代表性。


2.1 古籍的文物属性及其保护的失误


文物,旧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现在人们多把古代的遗物统称为文物,而对于究竟什么是文物,尚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纳入了文物保护范围,这就从法律意义上认可了古籍的文物属性。像敦煌遗书、西夏文献、《赵城金藏》、《永乐大典》、司马光《资治通鉴》手稿这样一类稀世珍宝的文物性自不必待言,即便是普通古籍,甚至被排斥在古籍之外的民国文献(古籍通常是指成书并抄写或版印在1911年以前的文献)也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


但遗憾的是,至今在某些图书馆人的意识里,对古籍究竟算不算文物尚存疑虑。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古籍保护工作出现了相应的失误:一是忽视了古籍普查工作。全国文物普查已于1956、1981年进行了两次,第三次也于2007年开始。而全国古籍普查时至今日才着手部署实施。好在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二是除国宝级的孤本特藏以外,一般古籍的保存环境远没有达到文物保护的要求,甚至等同于一般图书的保存。刘家真教授最近对全国126家古籍收藏单位提交的《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进行统计,发现只有5.56%的单位采取了防紫外线措施(紫光能降低纸张的机械强度,严重影响纸张的寿命),只有16.67%的单位配置了空气净化装置(受空气污染影响,我国空气PH值已普遍呈弱酸性,易使纸张酸化脆裂),只有61.11%的古籍书库具有湿度、温度记录[5]。至于因保存不善而导致古籍损毁的更是不乏其例。三是误将古籍作为剔旧的对象。我国图书馆剔旧工作尚存在不少问题,如图书馆界出现过一次性把文革资料处理掉的,也有把多年系列整套的报纸合订本剔除作为废纸处理的。北京一家著名的图书馆曾经把众多的民国书刊一次性处理掉,引得上百位旧书摊贩趋之若鹜[6]。更有甚者,一些图书馆把残破的线装书也作为废品处理掉,在这些所谓的废品中,就不乏古籍善本。图书馆等古籍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仍亟待加强。


2.2 古籍的学术属性及其保护的误区


古籍虽具文物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文物。它还有供人阅读,助人治学的功能。古籍的学术价值首先体现在它的史料价值。古籍中所记载的史料非常丰富,是研究古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第一手材料,所谓“得知千载事,正赖古人书。”古代学者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独到见解的著述或较为少见的稿本、写本、过录本等,对于该领域的学术研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古籍在流传过程中,历代学者往往会对其版本加以校勘整理,对其内容加以阐释和注释,因此历代的精校本、批校本、注本对于研究该文献的成书经过、作者生平和学术思想,以及文献内容等都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上世纪90年代中期,曾有学者对晚唐诗人司空图的诗评代表作《二十四诗品》的著作权提出质疑,认为非司空图所作,并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多年的争论。直至“中华善本再造工程”将距司空图年代不远的宋刻本《司空表圣文集》1函2册完整披露,为世人提供了司空图就是《二十四诗品》作者的有力证据,才平息了多年的学术争论。这就是善本学术价值的最好体现。


图书本来是用来阅读和研究的,不能得到读者利用的古籍,其学术性从何体现?而在以往的古籍保护中,一个屡为时人诟病的做法就是,以保护古籍善本的文物价值为借口,限制其作为图书资料的使用价值。通过制定种种规章制度,限制读者阅览、复制、抄录古籍善本,人为地给读者利用古籍设置障碍,客观上造成了图书馆界与学术界之间的不和谐。前一段时间在媒体上闹的沸沸扬扬的所谓“苏图事件”就是这种不和谐的典型例证。透过这件事的表象,反映的却是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步入了一个认识误区,即把“藏”与“用”当作永远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自觉地将古籍的文物性与学术性对立起来。如果不改变目前这种单一的非此即彼的工作思路,类似的混乱状况还将持续下去。


2.3 古籍的艺术属性及其保护的缺失


古籍不单是用来阅读的工具,同时也是聚古代文化艺术、审美心理于一体的艺术作品。古籍中的写本、拓本,很多本身就是不可多得的书法艺术珍品。刻本的艺术性则主要通过其版刻工艺、装帧、用纸、字体、墨色、藏印,以及套印、饾版、拱花技法等表现出来。如宋代版刻大多注重质料和工艺,孙从添《藏书纪要·鉴别》云:“若果南北宋刻本,纸质罗纹不同,字画刻手,古劲而雅,墨气香淡,纸色苍润,展卷便有惊人之处。”元代刻本犹存南宋刻本遗意,其艺术特色与宋刻稍异其趣,从端庄静秀渐趋质朴灵活,但镌刻工艺稍逊于宋代的精致谨严。明代前期版刻几可与宋版媲美,版心宽大,字体凝重,风格浑穆淳朴。隆庆万历以后,版刻整体质量呈下降趋势,但明末饾版及拱花技法在古籍插图、画谱中的应用,使得版面图文并茂,栩栩如生,极富艺术表现力。清代版刻在艺术表现形式上有独到之处,其写刻本多以书法名家手写上版,字体饱满秀美,笔力遒劲,再佐之于精工良墨,可谓大放异彩,精品层出不穷。


古籍庄重典雅、手法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仍是当今书业装帧设计取之不竭的艺术源泉,是中华民族优秀出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古籍艺术性进行保护,是传承和发扬这种文化的必然要求。但相对于文物属性和学术属性,人们往往将古籍的艺术属性置于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表现在保护手段上,只限于摄制图录、影印出版这种看得见的方式,而忽略了其作为艺术性所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具体来讲,在传统的古籍版刻工艺、装帧形式、修复技法、鉴赏方法等这些无形的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我们存在太多的缺失。全国古籍修复人才不足百人就是一个明证。



3 中华古籍层级保护体系的构建思路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往的古籍保护思路相对单一,以致于在“藏”与“用”的矛盾面前无所适从。图书馆等古籍收藏单位意识到了古籍实体保护的重要性,并以此作为限制社会开放使用的正当理由,而在古籍实体保护的实际工作中,却又表现出书库条件与保护能力的严重不足。从《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很多收藏单位连古籍保存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更无力按《文物法》的规定对善本实施文物级的保护。想以“藏”斥“用”,却落得“藏”、“用”俱失。这就难免给社会公众留下一个责任与能力错位的形象。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我们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没能从理论上对古籍保护作更深入的探讨,在古籍不同价值属性的取舍之间,或顾此失彼,或纠缠不清,保护措施没能做到有的放矢。为此,笔者建议从古籍的三种不同价值属性出发,按层次、分级别地构建中国古籍保护体系(见图1),有针对性、有差别地来实施古籍保护。


中华古籍层级保护体系示意图


3.1 第一层级:古籍实体的原生性保护


依据物质第一性原理,古籍的一切价值属性都是由其实体延伸出来的,其文物属性更是直接附载于古籍实体上。而古籍实体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损毁就无可挽回。保护了古籍实体,也就保护了古籍的文物价值。因此,我们将古籍实体的保护置于第一层级。《意见》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保护方针,其实质也是重在古籍实体的原生性保护,对此我们始终要有清醒的认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既是文物,就该当文物保护起来,否则谈什么“有法必依”?而大多数古籍收藏部门仍将善本古籍的保护条件混同于一般图书的保存条件,文物意识淡薄,在书库的温控、祛湿、防光、驱虫、空气净化及灾害应急措施等方面,远未达到文物保护的要求。从《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单位连基本的空调、窗帘及杀虫设施都不具备,如北京某古籍收藏单位,古籍藏量100万册,善本10万册,除了防盗报警与手工灭火器外,所有保护古籍的必要设施一应俱无[7]。这种状况已决非经济能力不足可以解释。鉴于此,政府应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台古籍保护问责机制,对那些因漠视古籍保护而导致古籍损坏的行为,追究其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必须改变目前善本古籍因“图书”、“文物”双重身份而导致责任不明的尴尬局面,明确将善本定位在文物保护的层面。


当前,文物一直是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而古籍保护相对要冷清得多。如果能建立起一套随时间推移而动态变化的善本评价指标体系(“善本”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时期其含义也不尽同。今天的普通古籍,可能就是明天的善本),并在湿度、温度、光照、空气净化等各方面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古籍施于文物待遇,古籍实体就能得到有效保护。但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古籍保存条件参差不齐,各地图书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都建立这样一套体系。而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对其权属范围内的文物进行统一调配是可行的,因此笔者建议,针对文物价值较高的善本(通常指乾隆六十年前的版本),可以考虑设立“国家古籍文物馆”,将全国范围内250万册左右的善本集中纳入其保存范围;或采用总馆-分馆模式,按国家-地域分区设立“古籍文物保存中心”,将善本古籍集中保存。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上独立,在保存条件、管理制度、修复标准等方面,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实施与文物同等级别的保护。普通古籍仍作图书保存于图书馆,但书库必须达到《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所规定的条件,且必须保证随时间推移而新纳入善本范围的古籍进入古籍文物馆的渠道畅通。惟有严格依法保护古籍,才能根本改善全国古籍保护不力的状况。


3.2 第二层级:古籍内容的再生性保护


古籍收藏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图书馆界长期存在的难题,也是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图书馆法》,对古籍的收藏和利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图书馆界虽各行其是,但普遍的做法是以名目繁多的规章制度或高昂的底本费用去限制读者阅读、抄录或复制古籍。这种简单的管理方式似乎较有利于古籍的保存,可当古籍一旦成为束之高阁、遮灰蒙尘的柜中物时,也便失去了图书传递知识的本来功能,更遑论学术价值?何况古籍实体保存得再好,总还是有物理生命极限的。笔者提议创建国家古籍文物馆,绝不是要回到封闭保存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将对古籍文物价值的保护与对学术价值的保护剥离开来(古籍的文物价值与学术价值是不可剥离的),使两者互不抵触和相互干扰。这就要求我们针对古籍文献内容施以不同于古籍实体的保护——再生性保护。


依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作者才享有古籍著作的人格权与财产权,无论古籍收藏单位还是读者都不拥有古籍的著作权。因公共图书馆属国家所有,保存于此的古籍,也就具有了国家文化财产的自然属性。图书馆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古籍的财产权和保护权,而不是独占其著作权与编辑出版权。即便是《文物保护法》,也只是规定“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伤害”,并没有规定不能复制古籍。只要在不损害古籍原本的前提下,复制古籍丝毫不会减少其文物价值。这是因为,无论是影印出版、点校出版还是数字化出版,古籍的实体形态仍完好地保存于收藏单位。相反,在有了复本之后,对原本的使用必然减少,这反而更有利于古籍原本的保护。因此,对古籍文物属性的原生性保护,与对其学术属性的再生性保护并不矛盾,藏与用的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


笔者以为,古籍“藏”与“用”的矛盾因牵涉各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其根本解决还有赖于法律的权威和制度的理性。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应体现以下思想:第一,古籍实体保护是内容再生性保护的基础,而绝非拒绝提供内容服务的理由;第二,构建古籍保藏单位(含个人)、专业出版社及读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达到以部分出版收益来反哺古籍保护的目的,形成古籍保护与整理出版的良性循环,最终建成理想的古籍出版模式;第三,建立随时间推移而动态变化的善本评价体系,以确保普通古籍适时进入善本古籍的渠道畅通;第四,以出版规划的形式确保每一本入藏国家古籍文物馆的善本都必须要有自己复制出版的时间表,而无论其预期时间有多长都必须严格执行。作为古籍保护的权威机构,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应在其中履行组织、协调及宏观调控的职能。


3.3 第三层级:古籍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传统观念中的古籍保护只限于有形的古籍实体,这实在是个大大的误区。像古籍的版刻工艺、装帧艺术、修复技法、鉴赏方法等无形的文化遗产,同样是我国古代灿烂的出版文化的组成部分,一样值得我们去珍视。但随着文化生态的剧变和商业经济的冲击,这些根植于民间的传统技艺正濒临消亡。从此种意义上讲,古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意见》提出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这一举措必将为古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但笔者以为,我们还可在此基础上把工作做得再细致一些,以深化古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一,对古籍版刻、印刷、装帧、修复技艺的当今生存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摸底普查,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保护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级和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的古籍生产工艺在少数古籍出版单位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继承,如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保存了全套古籍雕版印刷工艺流程。该流程从写样、雕版,到刷印、装订,共有20多道工序。该社在整理出版古籍版片的实践中,还摸索出一整套古籍版片修复、补刻、整旧如新的工艺。对于这些工艺,应组织拍摄记录片以作档案保存。同时应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值得欣慰的是,到目前为止,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的雕版印刷技艺、荣宝斋的木版水印技艺、南京市金陵刻经处的金陵刻经印刷技艺、四川德格印经院的藏族雕版技艺已成功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图书馆的古籍修复技艺、浙江瑞安的木活字印刷技术成功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还不够,我们还要积极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第二,创建“国家古籍版本数据中心”。以往的古籍数字化都是以图书内容为视角,且主要集中在《四库全书》、《二十五史》等少数大型丛书上,虽有的书目或全文数据库有部分版本信息,但专门从版本角度来建设古籍数据库的绝无仅有。笔者建议,以此次古籍普查为基础,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出面组织创建“国家古籍版本数据中心”,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宋代版本数据库”、“元代版本数据库”、“明代版本数据库”、“清代版本数据库”。该系列数据库以保存历代古籍版本的封面、牌记、卷端、版式、藏印、题跋等的影像资料为己任,而不独以提供全文检索为目标。宋、元版本数量有限,可以考虑悉数收入;明清二代版本数量众多,可以考虑按写本、刻本、活字本、拓本等版本类型,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建库。这实际上是数字化的古籍版本档案馆和博物馆。它的建成对于传播和弘扬古代出版文化意义深远。


第三,将古籍装帧、古籍修复、古籍鉴赏等纳入专业教育体系。受多方因素影响,与古籍相关的专业课程在高等院校中受到相当排斥。一方面是古籍保护人才,尤其是古籍修复人才的异常紧缺,另一方面却是专业教育的缺失和滞后。对于这种非正常现象,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古籍装帧、古籍修复、古籍鉴赏等纳入图书馆学、古典文献学、编辑出版学等专业教育体系。2008年2月19日,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和北京大学中文系古典文献专业联合开设的“古籍鉴定与保护”课程在北京大学正式开课[8],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另外,对于以技能教育为主的古籍修复专业,可以考虑在高、中等职业院校开设相关职业教育。为缓解人才不足的燃眉之急,还可以采取在职培训的方式,如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南京图书馆分别举办过多期古籍修复和古籍保护在职人员培训班。


4 结语


本文立足古籍保护的历史与现状,对已有的古籍保护实践进行了理论归纳,提出了构建中华古籍层级保护体系的设想,从古籍的三种基本价值属性——文物性、学术性、艺术性出发,明确了古籍保护的具体对象——古籍实体、古籍内容、古籍工艺,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和属性,有区别地提出了原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种模式和具体措施,为中华古籍保护初建了一个理论模型,为向来缺少理论指导的古籍保护工作注入了应有的理论元素,为从根本上解决古籍收藏与利用的矛盾创新了思路,在实践中亦具一定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人民日报,2007-03-02-008版

[2] 保婷婷.中国纸张保护:100人持续工作800年.科学时报,2006-06-09-A04版

[3] 潘寅生.中国古籍整理与保护概述.图书馆工作与研究,1998(5)

[4] 新中国古籍整理出版的回顾与成绩.中华读书报,2003-09-10

[5][7] 刘家真.中国古籍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战略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4)

[6] 赵长海.什么是图书馆精神.情报资料工作,2006(6)

[8] 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编.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简报.第11期,2008-02-26


原文发表于《图书馆杂志》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明杰,1971年生,江西丰城人,现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文献学与中国图书文化史。主要著作有《宋代版本学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中国出版史·古代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中国古代图书著作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简明古籍整理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暮雨弦歌:西德尼D甘博镜头下的民国教育(1917-1932)》(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来源:出版六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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