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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春:清人赵翼论“岳飞之死”与宋金“绍兴议和”

  • 古籍
  • 2023年2月06日12时


关于“兀术致书秦桧”及岳飞之死的研究


《宋史》卷365《岳飞传》记载,在宋金绍兴和议期间,“兀术遗桧书曰:‘汝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飞,始可和。’桧亦以飞不死,终梗和议,己必及祸,故力谋杀之”。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记载深信不疑,皆认为兀术(宗弼)曾致书秦桧,要求杀死岳飞之后方能议和,秦桧正是按金兀术的要求才杀死了岳飞。万口流传,成为传统定论。赵翼在研究宋金关系史时,以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质疑。


首先,他认为“兀术致书秦桧”是不可信的。他说:“世谓秦桧私通于金,力主和议,自是实事”,但“桧所私结者挞懒而非兀术也”。确实,秦桧在北宋灭亡被金人掳去以后,一直在挞懒(完颜昌)帐下,曾做挞懒的任用(任用者,犹执事也)、参谋军事、随军转运使等。


后来,秦桧南归宋朝,也是“由挞懒纵之归”,秦桧归宋后,主要同挞懒进行联络。绍兴八年(1138年)的宋金议和及归宋河南陕西之地,金方“皆挞懒主之,一一如桧所请”,“其时挞懒以尊属主国政”,当时兀术没有掌握主要权力,极力反对把河南陕西之地交还南宋。“及兀术揣知挞懒意私于宋,尽发其奸”,揭露了挞懒与宋“交通赂遗”,“遂以河南、陕西与宋”之事,“奏请诛挞懒,复旧疆”,终于杀死了挞懒,并于绍兴十年(1140年)“再兴兵取河南陕西”。


赵翼以上述史实为根据,说明秦桧主要是同挞懒交结,并没有同兀术交结,根本不会有兀术致秦桧书之事。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赵翼还指出:“或谓挞懒诛后,兀术主兵事,安知非桧之再结兀术,始定和议之局。不知挞懒主和则以陕洛偿岁币,兀术主和则陕洛之地尺寸不与,所归者仅徽宗、郑后、邢后之丧及韦后一人,而宋之称臣、岁币如约,是金直以三柩一老妪坐致其称臣纳币,此亦何乐不为而必待桧之私结于兀术哉。”又引《金史·郦琼传》:


“宗弼(兀术)谋再伐江南,与郦琼议,琼曰:秦桧老儒,亡国之大夫,仅仅自守,吾以大军临之,彼君臣方且哀鸣不暇。”说:“据此亦可见桧与兀术本无素约,而《宋史》兀术致书秦桧之语之未可信也。”此推论,理由虽不够充分,但比较符合事实,是有道理的。


赵翼从秦桧始终没有同兀术交结的考证中,得出了“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的结论,那么,“兀术致书秦桧”说又是怎样出现和流传的呢?赵翼又进行了考证分析。他认为《宋史·岳飞传》的记载是“《金佗稡编》等书的附会之词”。《金佗稡编》是岳飞的孙子岳珂为申其祖父之冤所编,难免有些溢美和虚构之辞,兀术致书秦桧说当属岳珂虚构或个人揣测。后来一些史书间有记载兀术致秦桧书者,皆为孤零零一条,均不记秦桧与兀术来往交通之事,所以说《宋史》等书关于兀术致书秦桧的记载,皆为附会岳珂《金佗稡编》之辞,实属谬误。这一观点,已为今人何忠礼先生详考所验证。


其次,赵翼对岳飞的死因进行了探讨。关于岳飞之死的问题,传统的看法认为,秦桧一伙秉承金兀术“必杀飞,始可和”的旨意,给岳飞罗织罪名,附会成狱,终于置岳飞于死地。认为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而宋高宗赵构在秦桧致死岳飞之初并不知情。赵翼认为兀术致书秦桧纯系子虚乌有,就排除了秦桧按兀术之意杀害岳飞的可能。


那么,岳飞之死又是怎么回事呢?是秦桧陷害岳飞、高宗开始不知道呢?还是高宗也参与了此事呢?赵翼在旁征博引、全面考证的基础上,对此问题得出了新的结论。他认为,岳飞是由秦桧等人陷害致死,但与宋高宗也有关系,并非是“帝(指宋高宗)初不知者”。他指出:“岳忠武之死,固由贼桧陷害,然亦必因思陵(高宗)有所疑忌,故谗言得以中之”,“则忠武之死,帝固与知之”。主要理由是:第一,岳飞资历尚浅,谗言容易得中。第二,高宗疑忌武臣,容易相信秦桧等 人对岳飞图谋不轨的诬蔑。正由于岳飞资历较浅,手握兵权,又不私营良田美宅,高宗甚不放心,“是以桧与张俊谋陷忠武(岳飞),欲其部将自相攻击,因及忠武父子,使帝不疑,乃手自具狱,谓岳云致书令张宪营还忠武兵柄。万俟卨治狱又诬飞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以为有不臣心。证佐即定,思陵亦不能不信之,而忠武之死决矣”。这种认为岳飞之死,是由秦桧等人发其端,最后得到宋高宗批准的观点,纠正了以前“帝初不知者”的传统观点,进一步接近历史真实,已为今天许多学者所接受。



对宋金“绍兴议和”的评价


关于南宋对金议和之事,史家皆以南宋主和为非,主战为是,并以此为根据作为评价南宋人物的标准,认为凡是主战者皆为爱国主义者和民族英雄,凡是主和者皆为民族败类或投降派等。毫无疑问,主战是一种爱国之举,愿望是好的,应该肯定。但认为凡是主和者都是民族败类,而不根据当时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具体分析,确有简单化、公式化的弊病。


赵翼在他的史论中分析了宋金议和问题,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新看法。


赵翼认为,宋金议和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宋金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他认为,在宋金战争初期,金强宋弱,“金之初起,天下莫强焉”。金朝“人皆鸷悍,完颜氏父子兄弟,代以战斗为事,每出兵必躬当矢石,为士卒先,故能以少击众,十数年间,灭辽取宋,横行无敌”。


当时,宋朝由于长期没有战争,人不知兵,加之政府没有认真组织抗金,韩世忠、岳飞等大将亦未成熟起来,同金国相比,军事力量显得弱一些。赵翼认为,在这种金强宋弱的形势下,南宋主张同金议和不应该非议。他指出:“义理之说与时势之论往往不能相符,则有不可全执义理者,盖义理必参之以时势,乃为真义理也。宋遭金人之害,掳二帝、陷中原,为臣子者固当日夜以复仇雪耻为念,此义理之说也。然以屡败积弱之余,当百战方张之寇,风鹤方惊,盗贼满野,金兵南下,航海犹惧其追,幸而饱掠北归,不复南牧,诸将得以剿抚寇贼,措设军府,江淮以南粗可自立。而欲乘此偏安甫定之时,即长驱北指,使强敌畏威,还土疆而归帝后,虽三尺童子知其不能也。”


赵翼认为,在金强宋弱的形势下,根本不可能收复失地,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同金议和并非错误。同时指出,当时主战的人物,也不全部反对议和。如,早在秦桧主张议和之前,洪皓使金被留,就曾“以乐天、畏天语悟室(完颜希尹)”,要求议和。绍兴五年(1135年),南宋“将遣使至金通问二帝,胡寅言国家与金世仇,无通使之理,张浚谓使事兵家机权,日后终归于和,未可遽绝,是(张)浚未尝不有意于和也”。赵翼又引《宋史·陈与义传》说:“赵鼎言于高宗曰:‘人多谓中原可复,宜便进兵,恐他日咎今时失策。’上曰:‘今梓宫、太后、渊圣(宋钦宗)皆在彼,若不议和,断无可还之理。’(陈)与义曰:‘和议成,岂不贤于用兵,不成则用兵必不免。’”以此来说明“当时诸君子亦未尝必以和议为非”。


赵翼在对宋金和战的问题上,注意对时势进行分析,指出在金强宋弱的形势下,宋人“以和保邦,犹不失为图全之善策”,应该说这是一种正确的看法。但他没有指出,议和也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要达成真正的议和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力量软弱的一方,一味主张议和,而反对抗战,不注意发展自己的势力,就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议和。其结果,不但和议难成,还会削弱自己的势力,而导致国家的灭亡。消极被动的议和,实质就是一种投降行为。相反,在自己力量弱于对方的时候,力图通过议和以松懈对方斗志,从而争取时间,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以和图强,以便在自己力量强大之后,寻找时机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议和。这种积极主动的议和是不能否定的。只有积极主动的议和才会缩小双方力量的差别,和议才有成功的希望。事实正是这样,正由于南宋军民的抗战,沉重地打击了金人的势力,才使南宋的势力逐步强大起来,到了绍兴七年(1137年)以后,南宋的力量有了一定发展,宋金双方形势开始向均衡方面转化,宋朝逐步有了超过金朝力量的趋势。但由于南宋统治者没有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发展大好形势,相反却迫害岳飞等抗战派,宋强金弱的形势转瞬间再变为均衡状态。在双方力量均衡阶段,谁也消灭不了谁,议和就成为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议和也不错。但也有积极主动的议和与消极被动的议和之分。如果某一方在议和时不是完全放下武器,而是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及时抓住战机,使和议在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下达成,就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议和。反之就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议和。宋金绍兴年间的议和,就是宋金双方力量均衡的产物,议和是不能否定的。但南宋统治阶级执行的是一条消极被动“议和”的路线,使和议在不利于南宋的条件下达成(如宋向金称臣纳贡并失去陕西河南之地等),是应该受到指责的。


赵翼看到了当时议和的必然趋势,是一种进步。他虽然没有指出议和有积极主动议和与消极被动议和之分,但他也认为南宋“未尝无可乘之机”,认为南宋没有抓住可乘之机,非常可惜,实际上已揭露了南宋统治者消极被动议和的本质。他认为,“在金废刘豫,以地予宋,而兀术又兴兵来取之时”,是一次重要的可乘之机。他指出,当时“宋则刘锜有顺昌之捷,韩世忠围淮阳,有泇口镇、潭城、千秋湖之捷,且曰:‘兵势最重处,臣请当之。’岳飞有郾城之捷、颍昌之捷,已进军至朱仙镇,遣将经略京东西、汝、颍、陈、蔡诸郡,且曰:‘直捣黄龙府,与诸君痛饮耳!’吴璘在蜀,亦有石壁砦、百通坊、郯家湾、腊家城之捷。使乘此势,策励诸将进兵,河北虽不可知,而陕西河南地,未必不可得。乃当时君相方急于求成,遽令班师,遂成画淮之局”,认为这是宋朝的一次重大失误。这实际上是对南宋统治者消极被动议和的批判,无疑是正确的。


由于赵翼认为宋金“终归于和”是当时“时势”所决定的,所以,他又主张对议和之人做重新评价。王伦是当时主张议和的人物,并多次充当使者同金人商议议和事宜。当时,反对议和的胡铨曾提出杀王伦、秦桧、孙近等人,以绝和议之念。此后,王伦一直“被视为狎邪小人,市井无赖”。赵翼认为:“此特出于一时儒生不主和议者之诋 ,而论世者则当谅其心,记其功,而悯其节也。”他认为王伦是一位有功劳有气节之人,主要功绩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王伦“奉使在建炎元年(1127年),是时,金人方掳二帝北去,凶焰正炽,谁敢身入虎口,伦独慷慨请行,其胆勇已绝出流辈”。在无人敢于出使金朝的时候,王伦慨然请行,确实反映了王伦具有不怕死的精神。第二,王伦使金被扣留,向金人要求议和,后来往返宋金之间,商议议和之事,在绍兴九年(1139年)年初终于收回了河南陕西之地。这不是有罪而是有功。第三,金兀术(宗弼)撕毁和议,再次发动侵宋战争,王伦使金再次被拘留,“被拘六年,金人欲用为平滦三路都转运使。其时,两国和议久成,化仇为好,即受金官职,亦非反颜事仇,况家本莘县,乡土已属于金,于私计已甚便,乃力据不受,甘被其缢死”。这是一位具有高尚民族气节的英雄,不应否定。


对秦桧的评价,赵翼亦未认为秦桧主和为非,但对他在金废弃刘豫之后,没有抓住大好战机,相反迫害抗战派的消极被动议和予以否定。赵翼认为,秦桧的罪过,主要不在于议和,“惟其心迹奸险,欲借和议为擅权怙势之渐”,并把和议归为自己的功劳,“至劫持人主,诛锄善类,流毒遍天下”;“尽揽威福,怀无上而觊非常”,具有“大奸稔恶之处心”。他指出:“论者徒以主和议责其辱国事仇,转为末减矣。吾故揭而论之,使之桧之罪在彼而不在此也。”认为秦桧的罪行不在于是否主张议和,而在于心迹奸险,擅权不法。


本文节选自赵永春教授《金宋关系史研究(增订本)》(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初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 历史学》1999年第8期全文转载。


赵永春,男,长期从事辽金元史、宋金关系史、东北民族关系史教学与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疆域问题研究》、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中国古代东北民族的“中国”认同与民族凝聚力研究》、全国高校古委会直接资助《宋人出使辽金“语录”研究》等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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