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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世:《律相感通传》版本、名称、时间、佚文

  • 古籍
  • 2021年11月21日12时

近见西北大学李沛同学2021年硕士论文《〈律相感通传〉研究》,其中专列一章《第二章〈律相感通传〉的版本及流传》分析了《律相感通传》的版本等问题,可惜文中分析失误处不少(下称“李文”)。以下根据其他材料,尝试分析一下《律相感通传》诸版本概况,并纠正李文中不正确之处。


一、版本


现可见《律相感通传》相关通行的材料有三种:


(1)《卍续藏经》第105册所收《律相感通传》(新文丰版);

(2)《大正藏》45册第1898经《律相感通传》;

(3)《大正藏》52册第2107经《道宣律师感通录》。


《大正藏》第1898经则直接继承自《卍续藏经》本。所以可见的只有《律相感通传》和《道宣律师感通录》两种。


国立国会图书馆藏享保三年(1718)刻本


据《律相感通传》卷尾校勘题记,该本是由日僧金峰寺(大正藏错录作“蜂”)慈元根据四本校订而出。具体是哪四本,并未明说。但根据正文中校勘记,有丽藏、古本(古抄本)、一本字样,可知作者用了高丽藏《道宣律师律感通录》、古本(古抄本)和另外两种通行本做了校正。在卷尾题记中,作者还录了一段“高丽本卷尾记”:


此一卷书藏所无,然而《可洪音疏》云:出《贞元目录》。勘经慧澄上座传来寄帙,故在此函。


丙午岁。高丽国大藏都监奉敕雕造。


根据以上题记,可以判断出作者采用的高丽藏是高丽藏再雕本。


高丽藏初雕本 南禅寺藏

高丽藏再雕本

现存的高丽藏初雕本、再雕本中,都收录有《律相感通传》,上面提到的这段文字在两者差异之处是:高丽藏初雕本在卷首题目之下,而高丽藏再雕本则列在卷尾。由此判断慈元校订本用的是高丽藏再雕本。


慈元之所以用高丽藏再雕本《道宣律师律感通录》作为校本来校订《律相感通传》,是因为两者原本为同一本,只是题目不同、时间不同,内容少许有别,其他都完全一致。李文根据慈元校订过《律相感通传》并被收录入《卍续藏经》,而得出《律相感通传》的出现比《道宣律师律感通录》晚的结论是草率的。事实上,《律相感通传》不仅有可能比《道宣律师律感通录》早,而且内容也远较《道宣律师律感通录》为优。


上面高丽藏题记中明确指出“此一卷书藏所无”“勘经慧澄上座传来寄帙,故在此函”,即在《高丽藏》之前,该书并没有收录进入过其他大藏经(李文中说收入《赵城藏》是不正确的),是因为慧澄上座传到高丽,从而收入了当时正在编纂的高丽大藏经初雕本,并在之后编纂再雕本时,同样将其收入再雕本。


高丽藏本《道宣律师律感通录》和慈元校订本《律相感通传》,在内文上,还有五处较大的不同,其中四处高丽藏本有缺,一处高丽藏本的段落产生了错置。


①智猛長大,具為太常韋卿說之,請其臺處依本置寺。遂奏周王,名三會寺。至隋大業中,廢入大寺,因被廢毀,配入菩提寺。今菩提寺西當陽佛首,即三會寺佛也。(中间划线处《道宣律师律感通录》缺)


②又問:荊州河東寺者,此寺甚大,余與慈恩寺嵩法師交故積年,其人即河東寺雲法師下之學士也。云,此寺本曾住萬僧,震旦之最。聞之欣然,莫測河東之號。請廣而述之,亦佛法之大觀也。


答曰:晉氏南遷,郭璞多聞之士。……東川大寺唯此為高,映曜川原,實稱壯觀也。(中间省略,共800多字《道宣律师律感通录》全缺)


③又問:“彌天釋氏《宇內式膽》云:乘赤驢荊襄,朝夕而見。未審如何?”

答:“實也。”……此事兩本所說各異。故備錄之。(中间省略。)


该段文字,《道宣律师律感通录》放在整书最后,但《律相感通传》和《法苑珠林》均放在②之下。


④答曰:“余讀《智度論》,見佛著麤布僧伽梨,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見蠶衣[1]。由此重增景仰。古昔周朝老僧咸著大布衣,一生服一補者,咸布乃至重二三斤者。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具問,答曰,五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中间划线处《道宣律师律感通录》缺)


⑤今見比丘行者,以坐具置左肩上,情不忍可。何者資下之物,如何忽在上肩。又衣角多在左手,今則如何在左肩上。(中间划线处《道宣律师律感通录》缺)


也许因为高丽藏再雕本收录的《道宣律师律感通录》和《卍续藏经》收录的《律相感通传》不仅题目不同,时间不一致,而且内文也有一些不同,所以《大正藏》便根据《高丽藏》再雕本将其重新收入第52册。


如此,现可见的《律相感通传》便有六种,且以慈元校订本为善:


(1)《高丽藏》初雕本

(2)《高丽藏》再雕本

(3)慈元校订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有收藏)

(4)《卍续藏经》本(其底本藏京都大学)

(5)《大正藏》本1898经

(6)《大正藏》本2107经


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如下:

二、名称


查《律相感通传》在历代的传播,因为该内容是在道宣律师临寂前写出,故而他本人的经录和著作中并未引用。但同时期的道世律师,却在《法苑珠林》(668)卷10、12、35、39中,以《道宣律师感应记》《道宣律师感通记》的名义引用过其中原文。在同书第100卷列道宣律师著作时,也提到了“《感通记》一卷”。


同是唐人的圆照《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794)中记有“《释氏道宣感通记》一卷”,日僧圆仁的《入唐新求圣教目录》(839)、《慈觉大师在唐送进录》(840)中也记有“《感通传》一卷(沙门道宣述)”。


可见在唐时,该书正式名称大概是《感通记》或《感通传》,时人为了方便和其他的感应类著作相区分,引用时会特别加上其名讳。


到宋时期,元照律师在《芝园遗编》卷三中,列道宣律师著作时,提到“《律相感通传》一卷 乾封二年制。见行。”便首次明确了和现行流通本的关联。即在元照律师时期,该书可能已被叫做《律相感通传》,并被日僧传入日本。慈元校订所用的“古抄本”,很有可能与此宋本有关联性。


而在之后不久,该书通过慧澄上座传到高丽,被编入《高丽大藏经》初雕本,并被命名《道宣律师感通录》。


故而,李文直接将《律相感通记》当成后出是不正确的。


三、时间


《道宣律师律感通录》和《律相感通传》另外一处比较多的不同,是其撰写时间。《道宣律师律感通录》作“麟德元年”,而《律相感通传》作“乾封二年”。孰是孰非?前述李文为了解释该时间冲突,认为麟德元年是其开始撰述时间,而乾封二年是其最终定稿时间。这样虽可以解释以上冲突,但还有讨论的必要。


查以上几本,可以发现初雕本和再雕本除了题记不同外,初雕本也没有再雕本的“麟德元年終南山釋道宣撰”这个时间记录,即该时间是再雕本编纂时所补入。补充的依据为何?文中没有明示。但道宣律师另一部感通类著作《集神州三宝感通录》中,题目下就有“唐麟德元年终南山释道宣撰”一行字,作为同一作者相似的作品,题目又同有“感通录”,是否当时的编纂者根据此而将其相似处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现存资料中,并没有道宣律师在麟德元年开始撰述《律相感通传》的记载。而由元照律师厘定乾封二年撰述《律相感通传》的情况下,《高丽藏》编纂时,这个时间的记录很有可能是失误所致。


四、佚文


除了以上两种版本的文字不同之外,《法苑珠林》还记录了现存《律相感通传》中缺失的两段佚文,分别记录如下:


①《法苑珠林》卷十


依《道宣律師感應記》云:“天人答律師曰:‘如來初成道,至十三年中,於祇桓精舍。時大梵天王請佛轉法輪,十方百億國土諸佛皆悉雲集。於大千界中菩薩、聲聞、八部龍神亦集祇桓。爾時釋提桓因白佛言:“世尊,我見大梵天王請佛轉法輪,今欲洗佛身,伏願聽許。”佛便聽許。即時七寶行宮及以香湯水等欲洗佛身。佛告阿難:“汝往菩提樹金剛座西塔,取我七寶剃刀并浴金剛盆,我欲髮。”阿難依命取來,至世尊所。佛受刀已,普告大眾:“自我成道已來,未曾為汝等說此刀因緣。汝今諦聽。


“我初踰城出時,去父王宮可六十里。車匿白我言:‘我今少疲,願小停息。’我聞即停。於止息處有一大龍池,周匝四十里。池多五色蓮華,四面華樹,令人愛樂。我至池水,取水洗面。忽有二年少來至我所,問至何所。我答為求菩提。彼年少言:‘我是此池龍王,自有書籍韋陀典記,此賢劫中有千佛出,我作龍身,經于十大劫數,見世尊成道及入涅槃。至拘留孫佛入涅槃時,將一黃金剛盆,函中有剃刀。自從賢劫三佛已來,剃刀及金盆遞相分付。今欲請仁者入宮,設諸微供,未審許不?’我即隨往,至宮受供,并將七寶刀以奉上我。龍即語我言:‘汝今修道,多有魔嬈。若欲思惟時,常持此刀安于右膝上。此刀放光,遍汝身上,化成千萬丈。從刀光現作一帳,以覆汝身。於此刀帳上有百千力士,各執其刀,外有所擬。魔見驚怖,不起惡心。待汝成道時,欲鬚髮。我將金剛盆,自來至汝所。’我初成道時,入河洗浴。彼龍持盆至我邊。佛告梵王:‘汝取寶刀,上昇梵宮,并告地神堅牢等,從金剛際造金剛臺,高七千由旬,令如來坐上。’又告娑竭龍王:汝可化身為八萬四千黃金龍像,頭用七寶成,身以黃金作之,從須彌山下八功德水,來灌世尊頂。又告天魔:汝洗世尊髮。命釋提桓因:汝執金剛盆,以承世尊髮。化樂天王化作白銀蓋,蔭覆如來頂。十方諸佛普來我所,各坐金剛臺,又執七寶刀。十方諸佛以金色手各摩我頂。得摩頂已,得百千三昧。諸來世尊告梵天王:汝可取刀如來髮。


時大梵天王執刀欲,遂不見如來頂。上尋有頂,亦不見頂。佛告梵王:我見過去諸佛皆自髮,一切凡聖無能見我頂者。我自髮已,鬚髮皆盡,唯有二髭,雖不落。已,入河洗浴。時諸梵、釋、龍王等,競來爭取我髮。佛告大眾:可付梵、釋、魔、龍等,各與少許鬚髮。復將鬚髮付淨飯王。十方諸佛復告我言:此梵天王是汝大檀越主,汝可為現頂相,令彼執刀重鬚髮。我聞此語,便為現頂相。我持此刀授與梵王,大地為之六種震動。刀放大放,照百億佛土。我雖現頂,還上至色界頂。爾時梵王便昇有頂,始我髮,後我兩髭。髭既落已,便放大光,下至閻浮,化成二寶塔,高至有頂,具眾莊嚴。我成佛來,此塔最先。十方諸佛一時告我言:將此二髭塔付與梵王,令彼守護,使地神堅牢造小金剛塔,用盛剃刀及此金盆。我見過去諸佛初登正覺,皆最初度。五人皆報:此寶刀手彼髮。雖用刀,然刀不至髮。及唱善來已,鬚髮自落。世尊今既成道,可執此刀往鹿苑中,如過去諸佛度五人。我從彼言,即至鹿苑。我五拘隣。從此已後,皆命善來,兼後羯磨。復告須菩提:汝從戒壇出火,照百億諸佛及我分身佛,皆集戒壇。須菩提奉命集已,如來從講堂手執剃刀,阿難執金盆,與人天大眾來至戒壇。繞三匝已,從北面昇壇,告大梵天王:汝施工匠及天金鐵,我造剃刀。又告堅牢神:汝施我金剛,我欲造小塔,用盛此寶刀。又告娑竭龍王:汝之龍工最巧,可為我造寶刀函。諸天人等依言奉施。如來神力,經于一食頃,三種皆成。其所造剃刀得八萬四千具,以內函中,安金剛塔中。又告十方佛:各施刀塔。刀塔其數八十億,皆付文殊、普賢。我涅槃後,取諸施塔遍大千界八十億大國,一國別置一塔。諸閻浮提具八萬四千塵勞門者,皆望得脫,令得出家,度脫生死。種種利益,不可具述。


佛告文殊:過是年已,汝持我刀塔,至震旦清涼山金剛窟中安置。佛告阿難:汝往父王宮所,取我髮來付帝釋。阿難依命付已,佛告帝釋:汝將我髮欲造幾塔?帝釋白佛言:我隨如來髮,一螺髮造一塔。佛告龍王:令造碼碯瓶、黃金函,將付帝釋用盛螺髮。爾時帝釋使天工匠,經三七日方可得成。如來以神力故,如一食頃髮塔皆成,大數有二十六萬。佛告天帝:汝留三百塔於天上守護,自餘諸塔,我涅槃後將髮塔八萬四千付文殊師利,於閻浮提如上諸國我法行處流通利益。又佛告阿難曰:汝往父王所取我髭來,合六十四莖,其二莖髭者已施梵王,餘並將來,我欲造塔。阿難依命取付世尊。佛告諸羅剎:我施汝二髭,當造七寶函及造栴檀塔盛髭供養,以髭威力令汝得諸飲食。羅剎白佛言:蒙恩施髭令造寶塔,未審高幾許?佛告羅剎:可高四十由旬,自餘六十髭亦隨造函塔,可高三丈許。諸羅剎等依命造塔,皆大歡喜。又告諸羅剎:汝好守護,勿使外道惡人魔鬼毒龍妄毀我塔。此塔是汝命根,以護塔故飲食常豐。此塔年別三度放光照汝身,以光威力常雨粳糧石蜜菓菜等,所須皆足。若懷惡心,光便不現飲食自消。汝若見此惡相,當率諸羅剎來至塔所深自悔責,塔還放光飲食還足。此之髭塔,世尊涅槃時,六十髭塔付彼無言菩薩令加守護,勿令惡王損壞於閻浮提六十大國內有文字處。”’”


②《法苑珠林》卷十二


依《道宣律師感應記》云:“律師問天人曰:‘世尊涅槃後結集法藏儀式云何?’天人答曰:‘惟大聖隱顯,隨機生滅。三藏遺迹結集,是因眾集多少,律論不等。如律中五百七百,皆尊大迦葉最為眾首。如《大論》中,高選千人,皆同無學。至結集已,召外眾集,重敘所結,有不同者,分為二部。依尊迦葉名上座部,餘外眾多名大眾部。’”


另外,为慈元校订本撰写序言的湛堂慧淑(-1713,别号师璞),属真言宗东方山安养寺(滋贺县栗东市)第二世,是日本江户时期戒律复兴的重要人物,著有《六物图依释》等十二部著作,也是安乐律第二祖。其门人灵空光谦(1652-1739),是当时著名的天台学僧。


参考资料


德田明本著,释印海译:《律宗概论》,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

李沛:《〈律相感通传〉研究》,西北大学2021年硕士论文。

上田霊城:《江戸仏教の戒律思想(一)》,《密教文化》,1976年巻116号24-40。

藤谷厚生:《近世戒律復興と野中寺律僧坊》,《印度學佛教學研究》,2010年59巻1号170-177。

[1] 据《资持记》,此句有缺文,全句是:“便見蠶衣臥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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