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包括来源方式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博物馆依法获得藏品来源的主要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王宏钧《中国博物馆学基础》认为,“考古发掘、田野采集、民族学调查征集、社会调查征集、收购、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等都属于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不论上述何种方式,以及没收与拣选文物移交、海外追索返还等其他方式,从广义上来说均属于藏品征集工作范畴。《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均对博物馆藏品来源必须具备合法性作出了严格规定。本文仅讨论博物馆藏品来源与征集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博物馆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博物馆获得藏品来源的方式也产生了结构性变化,传统的来源渠道越来越窄,甚至个别渠道日趋枯竭。主要表现在:
一是考古发掘品的移交长期停滞。出土文物移交原有制度设计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机制性障碍问题日益突出,考古发掘品移交相关规定未能有效贯彻执行。考古发掘单位热衷于“博物馆化”自己直接建设考古博物馆的情况日益增多,展览展示不再是博物馆的专利。
二是博物馆购买和社会捐赠趋冷。近年来“国宝帮”等收藏乱象丛生,文物艺术品市场大肆炒作,水涨船高的市场价格让博物馆对于藏品收购望而却步。即使博物馆能够购买,但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与严格按照程序逐级申报购买之间的矛盾,往往容易导致失之交臂。同时,受收藏市场的负面影响,加之博物馆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和政策宣传,社会对博物馆捐赠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
三是调拨、交换等博物馆馆际交流难以为继。改革开放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化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转变,各文物收藏单位自我法人主体意识、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各省市文物商店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数量激增的各博物馆自身藏品需求旺盛,调拨、交换等依靠行政干预的获得方式无法有效平衡利益关系。
四是社会调查征集无处施展。现代社会大规模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生活方式、文化多样性、生态环境等造成巨大冲击,大量近现代、民族民俗文物不断被淘汰而消失,很多植物、动物、矿物自然标本采集难度加大,民族学、社会学调查、田野采集等“走出去”获得藏品的方式也难有用武之地。
尽管藏品来源方式整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艰难局面,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随着博物馆事业和相关理论的发展,藏品的内涵与外延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为拓展藏品来源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有利条件。如藏品的时空概念不断扩张,不仅要“为今天而收藏昨天”,更要“为明天收藏今天”,许多现代和当代物品,特别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反映近现代甚至当代社会生活变迁的实物和档案资料成了博物馆的征集对象。再如藏品的类型不断丰富,科技、现当代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的物品也成为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关注对象。国家文物管理部门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先后出台《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2014年以来先后组织全国开展司法文物、“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试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代表性见证物等专项征集。2021年5月,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考古出土文物和执法部门罚没文物移交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文物移交专项行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有力规范和强化了藏品征集工作。
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博物馆的功能发挥。相比于省级以上大馆,县级博物馆客观上限于经费、专业人员、社会影响力等不足,藏品来源与征集工作的困境更为突出。针对县级博物馆(或中小型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困境,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富有特色的方法和创新思路,尽管部分限于个案经验难以复制,但无疑为缓解藏品来源与征集困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影响县级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因素错综复杂,除了前述社会、行业层面的很多共性因素,还存在博物馆自身、当地政府层面等诸多个性因素。只有系统梳理,分层次、分类别科学分析每个层次和因素的影响程度、影响的具体内容,才能准确区分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空白区域,根据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最终走出县级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困境。根据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博物馆,这是内因,是第一位的原因,也是对藏品征集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层次,即藏品征集毕竟是博物馆自己分内的职能,难度再大,但要不要做,如何做,做不做好,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博物馆自己(认识、目标、能力等);第二层次是上级文物管理部门,是通过政策法规、行政命令等对藏品征集起关键性作用的主要外因,它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到调控作用;第三、第四层次分别是县级政府、社会,这两个层次是起关联性作用的次要外因,县级政府直接提供藏品征集所需的硬件保障条件,社会环境则间接对藏品征集的某些方式产生影响。第二、三、四层次从不同方面分别对第一层次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认为:
藏品体系规划目标是影响县级博物馆藏品征集内因方面的核心因素。藏品征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专业性的业务工作,需要长期坚持不断积累,每个博物馆都应积极履职尽责,根据自身性质及实现社会功能的需要,制定本馆藏品体系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有目的地不断征集藏品,有所作为。大多数县级博物馆管理者都比较注重建馆前的藏品征集,但由于对藏品征集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正确认识,建馆后征集工作长期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状态,缺乏专职(哪怕是兼职)征集人员及对其有意识地培养,未制定系统的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博物馆建成之日即成为藏品来源枯竭之日。
考核监督是影响县级博物馆藏品征集外因方面的核心因素。藏品管理包括做加法和做减法两个方面,征集属于做加法。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不流失,当前的法律法规对藏品做减法均有强制性、程序性规定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如藏品降级、退出馆藏、调拨、赠与等。相反,对做加法却没有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法规制度仅《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中关于博物馆登记备案、等级划分条件两项内容对藏品数量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大量县级博物馆由于业务级别较低或没有业务级别,级别提升难度较大;如果对级别没有追求,博物馆建馆后完全可以不征集藏品,理论上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在缺乏考核监督的情况下,藏品征集某种意义上成为主要靠博物馆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来维系的一项工作。《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从规范程序和预防腐败的角度原则性规定“博物馆应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拟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尚待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出台强制性专项配套措施,对藏品体系建设、征集人员、工作经费、业务培训等的贯彻落实、考核监督作出具体安排。
应客观看待征集经费、库房条件等关联性外因对藏品征集工作的影响。经费有多有少,库房有大有小,这些都是制约藏品征集的因素,但无疑都不是决定性因素,博物馆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无所作为。藏品征集历来不是仅仅靠钱,购买更不是最主要的方式,而是靠人的工作和时间的积累——很多贫困地区的县级博物馆征集工作依然做得有声有色就是例证。当然,如果县级政府能安排一定的征集经费,即使少得无法直接用于购买,至少也可以为日常开展征集提供有利条件。
应注重扬长避短、突出重点的征集方式。县级博物馆共同的突出短板是经费不足、专业能力与社会影响力不高,应结合本县实际,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宣传力度,重点采用考古发掘品移交、社会捐赠等不付费的征集方式,兼顾运用其他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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