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漫长的案子终于结束了!虽然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我仍然认为,我的这个案子堪称当代一个奇葩式的案例。
大家应当还记得两年前引起全国轰动的关于重庆大学博物馆那些吴应骑捐赠文物真假的新闻吧?中国一堂堂名牌大学收进的一批文物,其真假竟然遭人质疑!这件曾引起中国文物局和中国教育部关注的事情至今还没有个说法。这个引起全国新闻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强烈关注的名牌大学捐赠文物真假的事件,由于捐赠文物的当事人与我曾经是四川美术学院的同事,而我知道此人20多年前就曾因卖假画引起重庆媒体的轰动,所以在微信上一朋友转载的重庆大学这事情的下边不痛不痒的跟了一句:这人曾经卖过假画。不曾想到,我这8个字竟然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的关注,又引来多家新闻媒体对我的采访。从来心直口快的我想,吴应骑卖假画的事情,在20多年前的重庆美术界,可是家喻户晓的事情啊,重庆好多家媒体都详细报道过此事,尤其是我所在的四川美术学院,吴应骑卖假画,而且在四川美术学院被处分,撤过职,他本人亲自给买假画的顾客写过道歉信,赔过钱,那可是全校师生连同家属们都尽人皆知的。所以也就原原本本的给媒体的朋友们做了介绍,从来光明磊落的我,也同意各家媒体朋友们做实名报道。没过两天,我突然接到吴应骑女儿的电话:林木,等着吧,我们要告你!当然,卖过假画的同一个人今天又捐文物,肯定会引起今天重庆大学博物馆捐赠文物真假的若干联想,况且这些文物的真假已经被人质疑,吴应骑要愤怒也是可以理解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不可能真干,如真要打官司,这不是在给自己挖坑往里跳吗?几十年前的事情,尽管有人说,但真的很难坐实,整死不承认,这事不就不了了之了吗?要真的起诉到法院,那不是逼着我去找证据从司法角度坐实他卖假画的事吗?吴老兄也是聪明人,绝对不会做这傻事。所以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
1997年11月19日《重庆晨报》
1997年11月19日《重庆晨报》
1997年11月20日《重庆晨报》报道四川美术学院党委反对卖假画
1997年11月20日《重庆晨报》报道四川美术学院党委反对卖假画
1997年12月31日《重庆商报》关于艺术市场整顿的报道
1997年12月31日《重庆商报》关于艺术市场整顿的报道
1997年12月31日《重庆晚报》关于艺术市场整顿的报道
1997年12月31日《重庆晚报》关于艺术市场整顿的报道
但让我惊愕万分的是,没过多久,法院一张传票寄给了我,这吴老兄因为此事居然真的把我给告上法庭!我成了被告!起诉书认为损害了他的名誉,还要让我道歉和赔偿120万!这天方夜谭般的事情在现实中就真的发生了!吴老兄真的要自己挖坑自己跳!这就让我不但困惑不解,还引发极端的好奇:这老兄哪来的胆量?这是什么样的逻辑思维?我自己都是从事理论研究的,从理论逻辑上怎么也没法推断吴应骑起诉我名誉损失的思维逻辑!好奇心又让我从我基本上不通的法律知识上去探讨:是不是新闻报道没有资格作为法律论证的证据?是不是估计我找不到20多年前的证据和证人?是不是他已经掌握四川美术学院销毁了当年处分他的档案的内情?当年处分过他的旅游局(今天已变成文旅委)已经不存在?处分过他的四川美术学院和重庆市旅游局那些人也已经全部退休现在无法管事?当年介入吴应骑道歉和赔偿的重庆公安局警官没法找到?或者估量我一介书生,根本没有能力去收集这些20多年前的证据?……的确,事情虽然是真实发生过的,但真要来应诉这场官司,确实极端的困难,20多年前的事,所有的人都记不清究竟是哪一年发生的事情!所有知情人的回答在时间上都差了一年到两年!更不说精确到月和日,但是如果连时间都记不清,又何从去收集证据,包括报纸上的报道,包括档案材料的查找,这都是一些浩如烟海的资料啊!问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都说,找不着证据和证人,你没法赢这场官司的,而且重庆法院邮寄出的“举证通知书”到成都的我收到之日起距截止时间仅半月左右!“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放弃举证权利”就意味着认输啊!这就不仅是认输不认输的问题,还得赔120万啊!而我人还在成都,不在重庆。在半个月时间里,茫然无绪的我根本不可能收集资料找到证人!——我这才搞清了吴应骑告我的胆气和逻辑之所在了!如果吴老兄需要高兴的话,那么这段时间他本可以兴高釆烈,他的确让我相当犯难。
就在这关键之关键的时刻,我爱人一句话给我彻底解了围:你不是在记日记吗?这么大的事情,你当年如果有日记,日记中肯定有记载的呀!——是呀!怎么把我的日记给忘了?于是立即翻箱倒柜,翻出20多年前的日记,也找了好一阵,在至少跨了两三年的日记中还真找到了!那是1997年11月到12月间在重庆发生的事情,距今已经24年了!当时发生的所有细节,所有关于吴应骑卖假画及其处理的相关人员(包括当时旅游局,文化局,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各家报纸上的所有报道,四川美术学院讨论和处理吴应骑的每一次会议,每次会议所做的相关决定,执行决定的记录,四川美术学院70多位教授为此事联名举报的举报信,在邮局寄出这些举报信的单据也夹在当日的日记中,日记中甚至包括一些事件中细节的生动描述,所有这些记叙都可以精确到年月日乃至小时……如果在这场官司中,吴应骑也该有一些焦虑的话,那也就应该从这个时刻开始。这以后,重庆市图书馆所存重庆各家报纸当年报道此事的所有文章(复印文章上还盖上了重庆图书馆的公章),四川美术学院档案室中处理吴应骑利用四川美院公司卖假画事件所有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撤职决定,执行这些决定的部门工作日志,当年四川美术学院相关证人,当年介入这件事的重庆市公安局的警官,重庆市文旅委关于当年旅游局处理这件事情的公函,所有的证人,所有的证据,全部找到……事后有人说,吴应骑怎么找林木打官司啊?人家林木的专业就是做考证的。这倒也是,我的学术研究论文写作必须考证,每个材料和结论后边都得有出处和注释,这是后话。
1997年12月19日四川美术学院美术博物馆工作日志
如果事情进行到这一步,吴应骑撤诉(开庭前有一个双方律师交换材料的程序,以供庭外和解,或起诉方撤诉,以此减少浪费法律诉讼的公共资源),那这个案子不应该算是奇葩的案例,吴老兄也不应该算是完全不合逻辑,但这个案例的奇葩性在于,自己卖过假画受过处分,不仅自己清清楚楚,而且证据证人俱在,而且证据链还那么完整,自己也看到了,当年事情就闹得满城风雨,甚至家喻户晓,难道还能把这光天化日之下的事情翻转过来不成?如果要再谈逻辑,真的是实在懂不了吴老兄如此强悍的逻辑所在了!和一些朋友聊天,大家都笑着说,这人无所谓逻辑,他有另一套打法。在这套证据证人面前,一审的时候,吴应骑自然败诉,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他又顽强地进行了上诉,结果呢?就是这次终审维持一审原判的结果了!看来吴应骑那一套逻辑或打法没能行得通!吴应骑今年80岁了,这位耄耋老兄是在顽强地通过法律程序为自己此前几十年的许多事情做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自我定格吗?他在北京和上海还有几场与新闻媒体的官司,他或许也在寻求给他此前的一些行为,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定格。下面附上这场法律诉讼终审判决的判决书(全文见本微信公众号今天的第二条推送)。判决书的全称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编号是:(2021)渝05民终8908号。这个判决书是公开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应该能找到。今天也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书”,编号为,“(2021)渝05民终8908号”,证明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2年01月04日作出的(2021)渝05民终8908号原告吴应骑与被告林木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01月13日生效。特此证明”。判决书内容极其丰富,有兴趣者可以读完;没兴趣读完的,只读最后判决结果即可。我所以说这场官司是一场奇葩的官司,是因为这场官司围绕的主题其实只有一个,就是吴应骑卖过假画没有?他是否以教授资格卖假画?或者卖了假画受过处分与否都不重要,重中之重还是是否卖过假画。吴应骑所以愤怒,也是因为卖假画的事情可能引发今天他为重庆大学博物馆捐文物真假这一公案的联想。但是,卖假画,是包括他自己在内当时四川美术学院所有师生家属都知道的事情,也是当时重庆美术界所有的人都知道的轰动性的事件。为这个光天化日下尽人皆知的负面事件翻案而打官司,而且打得如此主动,而且打得义正词严,而且一打两年,而且还要上诉,才是这场官司所以奇葩的原因。而探究这个奇葩官司所以能进行下去的逻辑或打法上的原因,也是本人好奇心之所在。
在我的这场法律诉讼进行中,在寻找证人和证据的过程中,四川美术学院原来的不少老同事,今天的新领导,重庆美术界,原重庆公安系统警官,重庆图书馆新老朋友均热情帮助,让我这个离开重庆20多年的老重庆人非常感动,非常感谢,不是重庆的这些朋友们,吴应骑挖的坑就应该是我的坑了!更要特别感谢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朋友,近两年时间里,这件案子都是他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义务操劳,在查找证据和证人的过程中,费了不少的精力和心血,侠肝义胆,令人感动。当然还要感谢在这两年诉讼中从未蒙面过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感谢他们的秉公执法,让我这个中国公民见证了一次中国法律的严肃与公正。
附
判决书内容
林木,四川大学教授,国家近现代美术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画学会理事,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评委,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美展 ‘中国美术奖·理论评论奖’”终审评委,著作十余本,论文评论千余篇,总计千万余字。为美术界活跃的美术史家,美术评论家。